专家论财商
离岸管理咨讯平台

22年专注于

跨境金融财税与离岸财富管理

400 626 6267
专 家 大 讲 堂
第四讲 美国不是世外桃源,隐瞒资产将面临重罚
来源: | 作者: 张青松 | 发布时间: 2022-08-10 | 41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际跨境税收&金融监管新政解析”

系列课程第四


美国不是世外桃源,隐瞒资产将面临重罚

                               主讲人:张青松





美国税务监管达摩克利斯之剑FBAR纳税人申报+FATCA(海外金融机构申报



一、FBAR(纳税人申报)


去年7月,一名持有美国绿卡的中国公民Lili Bian(边女士)在美国北卡联邦法院认罪:她因故意隐瞒在中国境内一家金融机构的账户合计超过1万美元而未进行纳税人申报,因此将被处以五年监禁的刑事处罚以及25万美元的民事罚款。边女士之所以受如此重刑,主要是因为FBAR(纳税人申报)。

根据美国《银行保密法》规定,只要美国纳税居民(美国公民、持有美国绿卡及美国居住超过183天的外国人)任一时间点拥有加总超过1万美元的海外金融帐户(几乎包括了中国内地、香港、新加坡等地任何类型的海外账户),必须向美国财政部申报,简称FBAR。未申报海外账户者,一经发现将面临高额罚款甚至最高10年的牢狱之灾。

其实加拿大、澳大利亚...包括中国或有此类法律规定,只是因没有像美国政府那么强势,各国全面执行的力度要少很多,基本处于针对特定人群及民不举官不究的状态而已。 

二、FATCA(海外金融机构申报)


FBAR处罚虽然严重,但由于美国政府很难发现嫌疑人在海外隐藏的资产,所以大部分人还是心存侥幸隐瞒不报。但从2020年1月1日起,美国版CRS—FATCA(海外金融机构申报)正式实施:全球113个国家/地区近30万个海外金融机构,需向美国税局报告有“美国标识”客户的金融机构账户信息(Form 8966)。对于不配合的金融机构,就其来源于美国的所得征收30%的预提税作为处罚。

其实FATCA法案早已颁布,只不过之前因美国政府给海外金融机构设有一定的缓冲时间,使得大家感受不深而已。但从2020年1月1日起,缓冲期已过,FATCA的威力将来得更加真真切切。

另外,说明一下“美国标识”的概念:“美国标识”的范围不仅包括已清晰界定的美国税收居民(美国公民或绿卡身份或超过183天居住在美国的外国人),还包括:美国邮寄地址或电话、常向美国账户转账的指令等....对于这些标识不解释或解释不清的,将被推定为美国税收居民,被调查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必须提供美国税号,并由海外金融机构将账户信息报送给美国政府,否则账户可能被注销。

其他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