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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理性看待海外信托/基金架构的功效
来源: | 作者: 张青松 | 发布时间: 2022-08-10 | 4199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际跨境税收&金融监管新政解析”

系列课程第八讲


理性看待海外信托/基金架构的功效

主讲人:张青松




海外家族信托和私人基金会一直是跨境税收筹划的顶级离岸架构,在全球跨境税收稽查大联盟的背景下海外信托和基金架构是否能独善其身?这一讲我们来谈谈:理性看待海外信托/基金架构的功效
一、海外信托/基金架构的概念及功效


海外家族信托和私人基金会并不是大家熟知的信托或基金理财产品,而是跨境税收筹划的顶级离岸架构。这里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让受托人遵循其意愿对财产加以管理、处分和运用,同时指定受益人享受该财产的受益权。一句话:“资产不在自己名下,却能高度地支配这些资产”。


海外信托/基金架构能彻底隐匿实际股东或资产持有人,防范资产被挥霍、分割、占有的风险,有利于家族资产和财富有序传承;也可以规避第三方诉讼等法律纠纷引起的资产损失;还可以规避遗产税,比遗嘱更能体现委托人的意愿......
二、海外信托和基金架构的局限性


海外信托和基金架构虽然有以上如此神秘的功效,但在国际司法与全球跨境税收稽查大联盟的背景下,越发显现出苍白和无力:

1、CRS可以穿透海外信托/基金架构

世界经合组织在颁布CRS时就明确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在统计和申报金融账户信息时要穿透信托/基金架构,把信托金融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包括委托人、保护人及收益人)按照其是哪国税务居民进行申报。


基于美国没有加入CRS,美国信托虽然有机会回避金融机构CRS申报的穿透,但前提条件是银行接受美国信托控股下的离岸公司或个人银行开户。但这一点又由于第四讲提到的“美国版CRS—FATCA(海外金融机构申报)”的约束,很少银行敢去配合。
海外信托/基金架构被CRS所穿透,可能使得海外信托/基金避税的功效大打折扣或完全失效。 


2、“信托成立人/保护人掌控权”与“信托的独立性”冲突,可能导致信托保障功能失效

基于对受托人信誉或职业操守的担心,信托成立人或保护人往往希望最大限度地掌控主动权。但信托成立人或保护人的权力过大,或保护人也是酌情收益人之一,这使得信托缺乏独立性,将来在避债和规避婚姻资产纠纷中,信托保护功能有可能被法院推翻。

怎样才能做到“信托的独立性”?信托的成立人、保护人和收益人不为重叠,信托资产的拥有权、管理权和收益权需“三权分离”方能体现信托的独立性。既要保持信托的独立性又要成立人或保护人具有一定的掌控权,这恰恰是信托架构的难点及专业性所在。


另外,信托保护人往往是实际控制人。若保护人权力过大,可能引起受托人及收益人的对抗;若保护人(实际控制人)身故,第二保护人(往往是配偶)可能再婚或违背第一保护人(实际控制人)的起初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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