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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美国不是世外桃源,隐瞒资产将面临重罚
来源: | 作者: 张青松 | 发布时间: 2022-08-10 | 4206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际跨境税收&金融监管新政解析”

系列课程第四


美国不是世外桃源,隐瞒资产将面临重罚

                               主讲人:张青松





美国税务监管达摩克利斯之剑FBAR纳税人申报+FATCA(海外金融机构申报



一、FBAR(纳税人申报)


去年7月,一名持有美国绿卡的中国公民Lili Bian(边女士)在美国北卡联邦法院认罪:她因故意隐瞒在中国境内一家金融机构的账户合计超过1万美元而未进行纳税人申报,因此将被处以五年监禁的刑事处罚以及25万美元的民事罚款。边女士之所以受如此重刑,主要是因为FBAR(纳税人申报)。

根据美国《银行保密法》规定,只要美国纳税居民(美国公民、持有美国绿卡及美国居住超过183天的外国人)任一时间点拥有加总超过1万美元的海外金融帐户(几乎包括了中国内地、香港、新加坡等地任何类型的海外账户),必须向美国财政部申报,简称FBAR。未申报海外账户者,一经发现将面临高额罚款甚至最高10年的牢狱之灾。

其实加拿大、澳大利亚...包括中国或有此类法律规定,只是因没有像美国政府那么强势,各国全面执行的力度要少很多,基本处于针对特定人群及民不举官不究的状态而已。 

二、FATCA(海外金融机构申报)


FBAR处罚虽然严重,但由于美国政府很难发现嫌疑人在海外隐藏的资产,所以大部分人还是心存侥幸隐瞒不报。但从2020年1月1日起,美国版CRS—FATCA(海外金融机构申报)正式实施:全球113个国家/地区近30万个海外金融机构,需向美国税局报告有“美国标识”客户的金融机构账户信息(Form 8966)。对于不配合的金融机构,就其来源于美国的所得征收30%的预提税作为处罚。

其实FATCA法案早已颁布,只不过之前因美国政府给海外金融机构设有一定的缓冲时间,使得大家感受不深而已。但从2020年1月1日起,缓冲期已过,FATCA的威力将来得更加真真切切。

另外,说明一下“美国标识”的概念:“美国标识”的范围不仅包括已清晰界定的美国税收居民(美国公民或绿卡身份或超过183天居住在美国的外国人),还包括:美国邮寄地址或电话、常向美国账户转账的指令等....对于这些标识不解释或解释不清的,将被推定为美国税收居民,被调查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必须提供美国税号,并由海外金融机构将账户信息报送给美国政府,否则账户可能被注销。

正因为如此,持有美国绿卡、在美国长期工作和生活及孩子在美国留学、经常向美国汇款的朋友需留意:基于您已经具备美国纳税居民或美国标识的特征,您在美国、中国及其它国家和地区的金融账户已经在美国政府的监管之下。

有人说我既不是美国税收居民也不具有“美国标识”,把钱放在美国金融机构是否绝对安全?的确这些钱美国政府不会征税、美国也没有加入CRS,但美国政府为了让其它国家更好地执行他的美国版CRS—FATCA,仅仅靠对其它国家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淫威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让其它国家更加积极主动通报美国税收居民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因此会在一定程度与其它国家进行利益交互,即很有可能单独把其它国家税收居民在美国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与该国政府进行交换。

就算因美国没有加入CRS,非美国税收(标识)居民在美国金融账户看似成为资金短期的避风港,但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化及各国利益的博弈,从长期来看,美国必将以各种方式融入全球CRS跨境税收监管体系之中!谢谢大家!欢迎继续收看其它课题系列视频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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