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专注于
跨境金融财税与离岸财富管理
“国际跨境税收&金融监管新政解析”
系列课程第八讲
理性看待海外信托/基金架构的功效
主讲人:张青松
海外家族信托和私人基金会并不是大家熟知的信托或基金理财产品,而是跨境税收筹划的顶级离岸架构。这里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让受托人遵循其意愿对财产加以管理、处分和运用,同时指定受益人享受该财产的受益权。一句话:“资产不在自己名下,却能高度地支配这些资产”。
海外信托和基金架构虽然有以上如此神秘的功效,但在国际司法与全球跨境税收稽查大联盟的背景下,越发显现出苍白和无力:
1、CRS可以穿透海外信托/基金架构
世界经合组织在颁布CRS时就明确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在统计和申报金融账户信息时要穿透信托/基金架构,把信托金融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包括委托人、保护人及收益人)按照其是哪国税务居民进行申报。
2、“信托成立人/保护人掌控权”与“信托的独立性”冲突,可能导致信托保障功能失效
基于对受托人信誉或职业操守的担心,信托成立人或保护人往往希望最大限度地掌控主动权。但信托成立人或保护人的权力过大,或保护人也是酌情收益人之一,这使得信托缺乏独立性,将来在避债和规避婚姻资产纠纷中,信托保护功能有可能被法院推翻。
怎样才能做到“信托的独立性”?信托的成立人、保护人和收益人不为重叠,信托资产的拥有权、管理权和收益权需“三权分离”方能体现信托的独立性。既要保持信托的独立性又要成立人或保护人具有一定的掌控权,这恰恰是信托架构的难点及专业性所在。
3、为避债或规避离婚资产分割为目的成立的信托可能失效
一般情况下,信托成立5年之内(极个别信托或基金是3年)的债务及婚姻资产纠纷,信托可能起不到保障作用。无论是中国富豪还是海外富豪,近一两年企图用离岸信托逃避债务或规避离婚资产分割失败的案例已举不胜举。
版权所有 豪迈国际商务咨询机构 (www.heroman.hk) @ 2006-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全国咨询热线 400-626-6267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专家论财商(ZJLCS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