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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合集:跨境付汇、境外直投、外债放款......资金跨境通道看这一篇就够了
来源: | 作者:hk40f0dc | 发布时间: 2016-08-08 | 2323 次浏览 | 分享到:


(2)  程序和时间       


以下对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的主要备案程序进行介绍。


2. 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批准


商务部最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简称“境外投资办法”)自2014年10月6日起实施后,较之以往,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转变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 的模式,即除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2]或敏感行业[3]的实行核准管理外,其他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均实施备案管理,相关办理程序也较之前得到了较大的简化。


(1)  审批权限 



(2)  程序和时间       


以下对商委备案的主要程序进行介绍。 



3. 外汇管理相关程序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2月28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简称“《外汇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核准之行政审批取消,改为“银行办理、外管监督”的模式,据此,改革之后,将主要由银行代替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简称“外汇系统”)办理和完成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相关外汇登记手续,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职能将逐步褪变为事后监管与控制。根据《外汇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境内机构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外汇通知》还明确指出取消了境外再投资(指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的外汇备案手续。同时,也取消了过去的直接投资外汇年检制度,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的管理方式,通过银行上报数据。

   

以下是对2015年6月1日起改革后的外汇办理程序的简单介绍:   


五、个人境外投资和返程投资


1. 个人境外投资


我国目前对于境内个人的境外直接投资(不涉及返程投资)并未明文禁止,但也没有出台实践可行的实施制度,即目前境内个人无法合法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不涉及返程投资)相关审批或备案。目前涉及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规定主要有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十六条规定:“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此外,2014年5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提及要有序推进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近几年国家相关部委的发文中也对于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持开放姿态,但这些相关文件均未提及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需要哪些审批或办理手续,也未公布任何操作细则,使得个人的境外直接投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并不具有真实可操作性。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第1号)的相关规定,国家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即每人每年可以在等值5万美元额度内自由换汇出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部分城市,如天津、温州等地,在过去几年内都曾相继出台过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试点方案,但也都因为各种原因而被中途叫停或没有获得真正实施即被后续规定所废止,有些试点方案被称是因为并未事先获得国家外管局的批准而没能得以实施。

   

目前,境内个人境外投资除了我们接下来的一篇系列文章即将提到的涉及返程投资的37号文登记,也有个别特例,即如国境内个人拟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可通过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实施,但也会因为QDII本身的制度限制而受到较多的约束。关于QDII制度,将在本系列文章中作更为详细的阐述。


2. 返程投资


境内个人境外投资返程投资已经为大家所熟悉,其实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也有可能涉及返程投资的情况。以下我们先从大家熟悉的“37号文”登记讲起。


(1)境内个人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7月4日颁布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文”),境内居民个人可以通过在境外设立或控制[1]的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资和融资,并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返程对境内开展直接投资活动[2]。这里的“境内居民”既包含境内个人,也包含境内机构;这里的“特殊目的公司”(简称“SPV”)是指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设立或控制的,包括以其境内的或境外的资产/权益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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