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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金融财税与离岸财富管理
提供离岸岛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税号或税务居民证明(建议BVI、开曼等离岸公司采用这种方式)。比较通常的做法有如下两种:
1)离岸岛国公司在香港进行“非港登记”,之后取得“香港纳税人识别号”;
2)离岸岛国公司在新加坡银行开户,之后进行财报和税务申报,取得新加坡税务居民证书。
“相关实体”与“从事相关活动”分离,填写申报时选择“不从事相关活动”即可(马绍尔等注册地建议选择此种方式)。这也是为何说美属离岸岛国《经济实质法案》其条款、执行力度要相对宽松许多的主要原因。
基于《经济实质法案》主要是“欧盟”所倡导和“迫于”国际社会的强大压力。而开曼、BVI、马绍尔...这些离岸岛国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公司注册。因此,各离岸岛国政府在与国际社会的博弈中,自然在条款设定、执行时间和力度等方面留下或多或少可以进行筹划的空间。但这并不影响国际跨境税收监管日益加强的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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