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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 中国政府国际跨境(离岸)税收监管双管齐下
来源: | 作者:张青松 | 发布时间: 2022-08-10 | 387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际跨境税收&金融监管新政解析”

系列课程第十讲


中国政府国际跨境(离岸)税收监管双管齐下
主讲人:张青松  


 


之前的八讲课程主要围绕“跨境税收监管”的主题从国际社会、海外注册地政府颁布的各项政策法规去解析。那中国政府怎样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方面进行国际跨境税收监管的呢?今天这一讲我们谈一下:中国政府国际跨境(离岸)税收监管双管齐下
一、《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国际跨境(离岸)税收监管的规定
近年来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加强离岸税收监管的政策法规很多,但其核心的法律原则就是:
1、利润来源于中国的海外公司应向中国政府缴税
也就是说:无论您注册的是香港还是新加坡还是BVI公司,只要其经营所得利润来源于中国就需要向中国政府缴税。而判断利润是否来源于中国主要有两条标准:第一,海外公司是否与国内公司有关联交易?其实关联交易并不违法,关键是海外公司是否进行合规的报税和缴税。基于中国政府与全球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议,只要在香港或新加坡进行了报税和缴税,会被中国税务部门所认可。
第二条标准就是“海外公司是否在中国实地经营”,但这一点的确很难界定。
由于香港和新加坡公司的股东信息可以查册,很容易判断出来是否与国内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此,股东信息保密的BVI和马绍尔自然成了税收监管的漏网之鱼。为此,中国政府又出具了另一条重要的离岸税收监管法案:
2、《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中规定“向受控外国企业转移利润”的查处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中规定:税务机关将严查中国企业通过向境外关联方(受控外国企业)支付大额服务或特许权使用费等方式转移利润的情况。这种向受控外国企业转移利润的行为,造成了国内税收的严重流失。
所谓受控外国企业,是指中国居民(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中国所得税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基于法律公布时中国企业所得税率是25%,50%也就是12.5%。香港、新加坡、英国的基本税率分别是16.5%、17.5%和21%,都高于12.5%,因此不属于受控外国企业;而BVI、开曼、马绍尔这些离岸岛国的税率为零,自然成为《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中规定“向受控外国企业转移利润”查处的目标。
 随着全球及中国政府国际跨境(离岸)税收监管的日益加强,海外公司一分钱不缴税的日子早已一去不复返。取而代之,香港、英国、新加坡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正规报税与BVI、马绍尔等岛国公司的搭配使用将成为国际跨境贸易或投资运作的必然之选。


 


二、《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国际跨境(离岸)税收监管的规定


除了《企业所得税法》,近年来中国政府从个人所得税法规的角度也了加强离岸税收监管的力度:

 

1、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引入反避税条款与CRS遥相呼应:只要在中国居住183天,无论哪国国籍,均定性为中国税收居民,需依法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20年1月22日财政部正式发布《关于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细化“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条目,明确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标准。 

......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中国政府,无论是离岸公司还是个人海外资产,粗糙的避税手段必将受到严惩,合规经营和依法纳税方能安享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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