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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家族信托设立实务中的若干问题
来源: | 作者:豪迈国际 | 发布时间: 2016-08-08 | 30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因此,在信托实践中,即使一些法域允许委托人在信托文件里保留一定的权利,例如确定适用的法律、担任投资决策人或参与投资委员会、委任及罢免受托人、增加和排除受益人等,也要具体看保留这些权利的法律和税务影响是什么,然后决定是否保留以及如何保留,比如是由委托人直接保留还是通过保护人间接保留等。实践操作中,委托人、受托人和保护人权利的分配需由委托人、委托人律师、税务师以及受托人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根据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做出最终设计和平衡。

 

值得一提的是,股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资产,与现金、房地产等财产不同,将其放入信托后,不仅涉及到保值增值的问题,还涉及如何进行公司治理的问题,所以股权信托可以说是信托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结合的产物。正是基于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信托法对股权信托委托人的权利保留做出了一些特别的处理。

 

以典型的VISTA信托为例,根据《2003年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Virgin IslandsSpecial Trusts Act 2003)(“《特别信托法》”),只有 BVI 公司的股份可以通过 VISTA信托让受托人持有7,并且其中一名受托人必须是经认证的 BVI 受托人或BVI私人信托公司。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后,股权的法定所有权人为受托人或受托人为持股目的而另外设立的BVI控股公司,而信托委托人或由委托人指定的主体将担任BVI控股公司和原BVI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承担公司的管理职责。信托文件可以详细规定董事任命和免除的具体规则,以最大程度减少受托人通过其选择任命的董事干涉公司管理的可能。

 

实际上,《特别信托法》规定除非“利益关系人”有效投诉,受托人一般不得介入公司事务。如此以来既满足了股权信托的委托人希望在转移了股份的所有权后继续管理公司的需求,同时也满足了受托人在法律上持有作为信托财产的公司股份后免于监督和介入公司事务以减少其自身风险的期望。这样的设置也与公司法下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法理相吻合,可以说是信托和公司这两样法律工具的有效结合。

 

即使在其他法域,只要当地法律允许,也可以对信托架构和信托文件进行设计,达到将股权信托相关公司的管理权在信托成立后仍由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主体继续管理和控制的目的(例如由保护人指定委托人或指定委托人所信赖的人担任公司的投资管理人)。

 

五、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处分权

 

信托设立的一大核心是信托财产。无论学术界对于信托财产所有权性质和归属的认识有多大的差异,委托人将其资产以赠与的方式作为信托财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都是对该资产的重大处置。该处置行为有效的前提是委托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该信托财产有权处分,一般情况下,设立信托时委托人应对该拟设信托财产拥有所有权,并且拟设信托财产上不存在会妨碍该财产进行转移的其他权利限制。因此,在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应对其拟放入信托的财产的处分权问题进行审慎考虑,否则可能因为无权处分而导致信托被击破。

 

设立境外信托时,受托人往往会要求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承诺和认可委托人对信托财产拥有绝对的权利,有权以赠与的方式进行处分及该赠与行为并非基于受托人的意见和建议。委托人律师经常碰到的另一个问题是即将放入信托财产的资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则一般建议设立信托时由委托人配偶出具同意函。该同意函列明的事项要具体清晰,对于配偶的身份、哪些夫妻共同财产将作为信托财产以及放入哪个具体的信托都要有详细、准确的描述。

 

六、境外信托相关的外汇管制问题

 

为中国客户设计境外信托架构时,中国的外汇管制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点。受益人的国籍、经常居住地以及将来的学习和生活计划,会决定他从信托所获得的收益的保留和使用地主要是位于境内还是境外,如受益人从境外信托获得的收益需要汇回境内,则还需要考虑如何设计信托的架构包括对受益人类型的设计,进而尽可能确保在中国外汇管制的框架下受益人能够最终收到来自信托的收益。

 

另外,如果境外信托系为股权信托且信托委托人系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文8所规制的境内居民个人(包括中国公民或者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居住的境外个人),当其拟以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信托财产设立境外信托时,37号文的相关登记要求也需要加以考虑。

 

七、对信托受益人的教育、指导和协助

 

信托设立时委托人需要重点关注的是信托文件中委托人、受托人以及保护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但是,在信托如期设立后,尤其是在委托人不在世而信托继续根据信托文件存续时,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关系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家族信托在国内还是一个相对新鲜的事物,而与婚前协议、遗嘱甚至保险这些财富管理工具相比起来,它是一个更加复杂的法律关系。为了使这个法律工具真正发挥它的效用,委托人不仅应当关注信托架构设计、信托文件的编制和审阅,切实地知晓其在该信托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处于这个法律关系另一端的受益人,委托人也应考虑通过律师适时对主要的受益人进行教育和辅导,帮助其能够真正从信托中受益而非陷入与受托人之间无休止的矛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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