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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合集:跨境付汇、境外直投、外债放款......资金跨境通道看这一篇就够了
来源: | 作者:hk40f0dc | 发布时间: 2016-08-08 | 23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收汇时需要提交的交易单证为利润处置决议和境外机构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


4. 相关纳税义务


对非居民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应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除非中国与该外国政府或地区有税收协定。


按照中国现行的涉及股息税收的规定[5],对日本、美国、澳门等地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时适用10%的税率,对香港、新加坡和韩国等地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时(且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适用5%的税率。中国居民公司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支付股息,且该对方税收居民(或股息收取人)是该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则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该项股息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即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计算其在中国应缴纳的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享受优惠税率的情形仅适用于股息分配,不适用于利息分配或其他所得的分配;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获取优惠的税收地位为主要目的交易或安排不应构成适用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优惠规定的理由,纳税人因该交易或安排而不当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根据《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6],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除列明的例外情况以外,均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a)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b)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c)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根据《公告》,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可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或从主管国税机关官方网站下载)。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三、资本项目项下的付汇


通过资本项目下的偿还外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企业境外放款或境内企业也可以向境外支付外币或企业境外投资。


以下就上述各种具体方式,作详细的说明。


1. 外债偿还


(1)  外债监管最新规定


按照中国现行有关跨境融资的规定[1],外债的事前审批制度已经取消,企业的跨境融资已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改为事后备案,由企业和金融机构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其中,企业应自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3个工作日,向外管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外债的签约备案,其结算银行应向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2)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过渡规定


特别地,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原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上述新规所列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


在新规施行前的原跨境融资管理模式下,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企业偿还外债本息时,应向银行提交所列证明材料,经银行核准后,银行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还款手续而无需取得外汇局的批准。该等证明材料包括:(a) 申请书;(b) 《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c) 企业提供的还本付息通知书;(d) 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2. 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后外方投入资本的汇出


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2],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支付给外国投资者的购汇及对外支付已取消核准制,银行可以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具体办理时,银行通过审核(a) 协议办理凭证;和(b)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或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业务完成后银行应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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